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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测绘地理信息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
时间 : 2014-08-11    管理员 : admi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2011年,全国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积极落实行政执法职责,不断提高执法意识和执法效能,着力加大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深化部门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开展了全国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回头看”行动,取得明显成效。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大力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发展,现将2011年测绘地理信息违法典型案件予以通报:

一、美国某公民在新疆非法测绘案

2011年8月,接群众举报,一名美国公民在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某部队驻地附近,使用手持GPS接收机涉嫌非法采集我地理信息坐标数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经查,该美国公民从北京来到新疆,拟申办旅游公司,在乌鲁木齐、昌吉州等地针对外国公民来疆开展户外旅游而进行地理信息数据采集。该美国公民携带并使用了两台测量型手持GPS接收机,已采集和存储我境内地理信息坐标数据9万余个。该美国公民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我新疆区域地理信息坐标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七条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属于非法测绘活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该美国公民作出停止违法测绘行为、没收测绘工具和测绘成果,并处相应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吉林省勘察地球物理研究院违法提供涉密地形图案

2010年5月,吉林省测绘局接到举报,反映吉林省勘察地球物理研究院涉嫌违法提供涉密地形图,立即组织开展立案调查。经查,2009年4月,吉林省勘察地球物理研究院未经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1:5万机密级地形图借给合作方某公司。同年11月,该院工作人员又擅自扫描2幅1:5万机密级地形图,并以特快传递方式邮寄给该合作方。吉林省勘察地球物理研究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四条、《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关于涉密测绘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给********造成了隐患。2011年11月,吉林省测绘局依据《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给予吉林省勘察地球物理研究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相应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甘肃维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法涉军测绘案

2010年10月,甘肃维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了天水市城区航空摄影数字地形图基础测绘项目,并于同年11月利用无人机在项目规定范围内进行了航空摄影测量。2011年2月,该公司工作人员携带仪器和测绘航空摄影资料擅自进入军事禁区进行测绘,被有关部门制止并移交甘肃省测绘局处理。经查,该公司在未经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军事禁区从事测绘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五条和《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条关于涉军测绘的有关规定。2011年7月,甘肃省测绘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涉军航空摄影数据及资料,将测绘资质由乙级降为丙级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并向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单位予以通报。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某公民损毁测量标志案

2010年11月,阿克苏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局)接到举报,该市一杆其乡一个测量标志点被损毁,立即组织开展立案调查。经查,该测量标志点属于C级GPS点。某公民在平整土地施工时,用铲车将埋在地下的测量标志标石挖出,导致其失去使用效能,影响了****测量控制网的使用和****建设规划的有效实施。该公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测量标志保护的有关规定。2011年5月,阿克苏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损毁测量标志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对该公民进行了教育并给予相应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江苏省姜堰市城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无测绘资质开展沉降观测活动案

2010年12月,江苏省测绘局接到举报,反映姜堰市城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无测绘资质从事沉降观测活动,立即组织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姜堰市城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持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和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但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自2008年以来,该公司以“建设工程检测”名义多次签订合同,非法从事沉降观测活动。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测绘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2011年9月,江苏省测绘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关于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法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2011年11月,姜堰市城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2年1月,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决维持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

六、河北省保定市健业测绘有限公司违法分包测绘项目和廊坊华瑞测绘服务有限公司超范围作业案

2010年12月,河北省测绘局在测绘资质监督检查中发现,廊坊华瑞测绘服务有限公司存在超越测绘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经查,2009年6月,廊坊华瑞测绘服务有限公司在不具有地理信息系统工程资质的情况下,从保定市健业测绘有限公司分包了文安县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项目。两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及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测绘项目的规定。2011年1月,河北省测绘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关于超越测绘资质许可范围和违法发包测绘项目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保定市健业测绘有限公司和廊坊华瑞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相应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四川省古蔺县鸿泰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案

2011年4月,四川测绘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古蔺县鸿泰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不执行房产测绘技术规范,伪造测绘成果,严重损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经查,2008年3月,古蔺县鸿泰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在进行泸州市古蔺县某新建小区房屋面积测绘时,只在开发商提供的工程竣工图上对个别房屋进行复核后就出具了房产测绘成果报告。2009年6月,在接到古蔺县住建局责令其重新测绘后,该公司仍然没有按照技术规范测绘,仅在每个原有房屋面积上减少约0.5平方米。2010年12月,古蔺县测绘管理办公室、古蔺县信访局和古蔺县住建局委托四川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该公司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进行了质量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古蔺县鸿泰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关于测绘成果质量的有关规定,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社会影响恶劣。2011年6月,四川测绘局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关于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对古蔺县鸿泰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作出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八、宁波广博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奥柯国际贸易公司合作出口销售“问题地球仪”案

2011年5月,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查获宁波广博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销售一批未经审核的印有地图图形的14英寸沙滩球,存在漏绘我国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问题。宁波市规划局随即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宁波鄞州奥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宁波广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出口该批沙滩球,在引进、生产前未经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鉴于该批沙滩球在出口时已被海关查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系初次违法,2011年6月,宁波市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对上述两家单位作出了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九、浙江省嵊州市双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无测绘资质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案

2011年6月,浙江省绍兴市测绘和地理信息局在开展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中,发现由嵊州市双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创办的嵊州电子导向图(map.312400.cc)存在提供地图地名标注服务的情况。经查,确认嵊州市双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的情况下,擅自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测绘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2011年12月,绍兴市测绘和地理信息局对该公司作出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创办的嵊州电子导向图网站已经停止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

十、中国****地理杂志社未依法送审发生问题地图案

2011年8月,****测绘地理信息局接到举报,反映中国****地理杂志社出版的《中国****地理》杂志登载的地图存在问题。****测绘地理信息局发函指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经查,中国****地理杂志社未依法送审地图,导致该社出版的《中国****地理》杂志(2010年第1~5期和2011年第3~6期)登载的地图发生国界和行政区域界线绘制不准确以及漏绘我国钓鱼岛、赤尾屿、南海诸岛等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八条关于地图管理的有关规定。2011年12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中国****地理杂志社作出立即停止《中国****地理》杂志(2010年第1~5期和2011年第3~6期)的发行、销售,并处相应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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